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‌成都女护士家门口被害案一审宣判:被告获死缓,法院详解判决依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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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12-24 10:14:07

  2025年12月20日,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“27岁女子王紫雅家门口被杀案”作出一审判决。被告人梁萌萌(化名)因犯故意杀人罪,被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法院指出,本案判决的核心依据在于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果,认定梁萌萌在作案时处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。

  一、核心判决依据:受限刑事责任能力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梁萌萌作案前已表现出持续且明显的精神异常。关键证据如下:

  ‌1.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论‌

 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24年9月出具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指出:梁萌萌作案前6年以上即存在精神异常,表现为无故被害感、凭空听声、无故吼叫等,症状符合《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》中精神分裂症的诊断。

  鉴定认定:梁萌萌作案时处于疾病未缓解期,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,属于‌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‌。

  ‌2. 多方证人证言佐证‌

  小区多名住户、酒店工作人员、保安及梁萌萌父母均证实其长期存在异常行为,如无故敲门、吐痰、夜间吼叫、谩骂等。

  王紫雅及其母亲在案发当日已察觉梁萌萌“精神异常”,并与物业联系。

  二、争议焦点辨析:精神疾病、正当防卫与自首认定

  ‌1. “限制刑事责任能力”的裁量依据‌

  法院指出,梁萌萌虽在案发后否认自身存在精神疾病,但鉴定程序合法、材料完备,法庭亦通知鉴定人到庭说明接受质询。其长期行为记录(如认为被跟踪、无故怀疑感染新冠等)与鉴定结论相互印证。

  ‌2. 正当防卫主张未被采纳‌

  梁萌萌辩称因遭王紫雅用摆件击打头部而“持刀反击”,属于防卫行为。

  法院认定:梁萌萌长期携带刀具,对多名邻居进行滋扰,已构成威胁。王紫雅的击打行为是为避免伤害而采取的“自保行为”,不具有不法侵害性,故梁萌萌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。

  ‌3. 自首情节不予认定‌

  虽然案发后梁萌萌在父母陪同下自行前往医院,但保安全程跟随,其客观上不具备逃脱条件。加之归案后否认犯罪,法院认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。

  三、事件经过关键节点

  ‌案发前(2024年6月9日中午)‌

  王紫雅母亲发现门外有女子(梁萌萌)行为怪异,提醒女儿注意。

  王紫雅通过猫眼录像并联系物业。

  ‌案发过程(13:27左右)‌

  保安到场询问,梁萌萌与开门后的王紫雅发生口角。

  争执升级为肢体冲突,王紫雅持摆件击打梁萌萌头部。

  梁萌萌用随身水果刀刺向王紫雅,致其左肺破裂大失血。

  ‌案发后‌

  梁萌萌被保安紧跟,但仍返回家中,并称“我要把她弄死,她不死就是我死”。

  后在华西医院接受CT检查时被警方控制。

  四、判决的法律与社会意义

  本案判决严格遵循了‌罪责刑相适应‌原则,在被告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、且造成死亡后果的情况下,选择“死刑,缓期执行”体现了司法对精神障碍者犯罪的特有裁量逻辑。同时,判决通过详细释法说理,回应了社会对“为何不是死刑立即执行”的关切,展现了裁判文书的公开性与说理性。

  据悉,被告人梁萌萌的家属表示不认可该判决,并将依法提起上诉。案件后续进展仍有待关注。

(编辑:黄风来源:时事12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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